消防设计建筑专业
一、设计依据
1、文件及批文
1.1、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。
1.2、建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。
1.3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。
1.4、甲方提供的道路红线图及定位图,以及图纸。
1.5、无图纸处,有甲方提供尺寸及功能。
2、有关规范及规定
2.1、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GB50352-2005
2.2、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-2014
2.3、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084-2001
2.4、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50140-2005
2.5、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J116-88
消防设计
自动灭火系统
以下建筑和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:
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,除面积小于5.0平方米的卫生间,沈阳消防设计,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,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,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,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:
1公共活动用房。
2走道、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。
3可燃物品库房。
4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。
5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及道顶部。
三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,消防设计,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,沈阳幼儿园消防设计,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四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,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五超过800座位的剧院、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。
六高层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、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,应设气体或水喷雾等自动灭火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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